A.甲致乙重伤一案中,丙转述被害人乙关于甲伤害其过程的陈述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
B.小张(12岁)在放学途中目睹了谢某盗窃过程,因其年幼,不具有证人资格
C.能够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D.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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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审法院作出的新判决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若原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作出新的判决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原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D.若原审法院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B.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C.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D.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A.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B.应当对被告人陈某宣告无罪
C.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D.应当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A.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虽存在过失,但是尚不构成犯罪,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B.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乙涉嫌抢劫一案,在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乙死亡,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某法院审理被告人丙故意伤害一案,因丙未满16周岁,判决宣告丙无罪
D.被告人丁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死亡,法院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
A.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对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C.王某有权继续申诉
D.王某的申诉无时间限制
A.蔡甲构成虚假诉讼罪一罪
B.蔡乙构成妨害作证罪
C.蔡甲构成诈骗罪一罪
D.蔡甲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由于被告人申请书记员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C.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D.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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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B市检察院认为李某涉嫌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如何处理?监察机关有何种制约、救济方式?
犯罪嫌疑人对下列何种不起诉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既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价值,也有补充和监督制约刑法的独立价值。下列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的是?()
被害人王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因为没有新的证据被驳回,王某准备继续申诉。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甲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在侦查过程中,甲希望委托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丁某系汉东省京州市副市长,任职期间涉嫌严重贪污贿赂犯罪,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逃匿。汉东省监察委报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后,发布通缉令。后查实,丁某外逃至A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丁某发出红色国际通报。一年后仍未到案,京州市监察委向京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京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没收条件,向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并直接送达了丁某在京州市居住的女儿丁小某。丁小某申请了参加诉讼,经9个月公告期,京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出庭,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丁某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出示、宣读了证据,申请没收丁某违法所得2000万元人民币。丁小某辩称其中有300万元系合法所得,不应没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小某辩称的300万元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并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判决没收丁某违法所得1700万元,驳回了检察机关没收300万的申请。一审判决作出后,丁某居住美国的妻子谭某以在环游世界未收到没收公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以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谭某委托了美国Wachtell律师事务所的律师Frank担任诉讼代理人。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丁某回国投案自首,对没收提出异议。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统一审判组织重新审理了本案。本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海淀公安局应当将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的公安民警获得的哪些材料移送?
本案中哪些证据应当排除?为什么?
本案当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属于何种证据?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李某系K市一养猪场老板,因其养殖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便动工建设、开始养猪,被K市环境保护局处以4万元罚款。李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并请托朋友找到K市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私下给张某2万元,希望其可以在帮忙走动,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对其处罚。张某收下了李某的钱,但复议维持了对其的处罚。李某心生不满,6月2日将张某约至其车上理论。当晚张某失踪,家人报案,6月4日张某尸体被发现在离张某家不远处的河边。侦查机关排查线索中,得知李某与张某近期发生矛盾,6月5日对李某立案侦查。后K市检察院以李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如下证据:1.李某的供述:“2号我把张某约到车上,我在驾驶位,他坐在副驾驶,我问他要给他的2万元,他不给,说虽然没有办成,但是他到处帮我问人,这个钱算他的辛苦费。不仅如此,他还问我接着要钱,说不然的话,就继续让环保局的去想办法查我。我越听越生气,表面上答应他,说要去后备箱取下钱,实际上我到后备箱拿了养猪场的套猪器,然后从后排座位把他勒死在了副驾驶上。然后我开车到了河边,把他尸体扔进去。2.洗车店员工丁一的证言:6月3号一大早李某就来洗车了,并且车外部很干净,只是让我们使劲冲洗副驾驶。我们觉得很奇怪,怀疑是不是昨天半夜在车里有凶杀,在清洗现场。3.饭店服务员大可的证言:6月2日中午,李某和张某来饭店吃饭,两个人喝了两斤多白酒,明显喝高了,走路摇摇晃晃。4.侦查人员在李某养猪场搜查所得的一把套猪器,但由于疏忽未附提取笔录。5.法医死亡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因尸体浸泡较久,无法判断具体致死方式,不排除溺亡或被人缢颈的可能。在庭审中,李某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遭受非法取证所得,事实上在其与张某在车上理论后,张某答应归还李某私下送给的2万元,于是二人重归于好,李某还请张某至饭店共同吃饭、饮酒,张某还戏称“买卖不成仁义在”。饭后李某提出送张某回家,张某提出自己离家不远,想走回去,到河边散散步醒醒酒。于是二人在饭店分开,各自回家。李某自己开车回家,途中因饮酒过量而呕吐在副驾驶上,所以才前往洗车。李某向法院陈述了侦查人员赵某于6月6日对其讯问时的非法取证过程,赵某表示,如若李某不承认犯罪,便将其第二天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一并抓起来。李某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播放了讯问李某时的全程录像,但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人民法院认为取证手段合法性存疑,确有必要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但侦查人员以有公务在身为由,并未到庭,提供了其本人签名、公安局盖章的情况说明。请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