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在项目建设初期,与甲用户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甲用户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同时,又不涉及到供水线路改造,该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用户。签订合同时,乙用户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甲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

若甲用户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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