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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股份或股权不得超过3%。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须报银监会备案。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部分。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规定,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自主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