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公司与另外10家企业拟共同出资建立“红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红日公司的章程中有如下内容: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1998年5月,红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4100万元;乙出资4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199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一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资,遂起草了一份增资方案。提出将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提高到2亿5千万。该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占股份总额为1亿2千万,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另外四家反对,持股总额8000万,占表决权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年4月,红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了威海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红日公司为威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红日公司是否应替威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甲、乙公司与另外10家企业拟共同出资建立“红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红日公司的章程中有如下内容: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1998年5月,红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4100万元;乙出资4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199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一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资,遂起草了一份增资方案。提出将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提高到2亿5千万。该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占股份总额为1亿2千万,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另外四家反对,持股总额8000万,占表决权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年4月,红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了威海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红日公司为威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红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问答题甲、乙公司与另外10家企业拟共同出资建立“红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红日公司的章程中有如下内容: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1998年5月,红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4100万元;乙出资4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199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一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资,遂起草了一份增资方案。提出将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提高到2亿5千万。该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占股份总额为1亿2千万,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另外四家反对,持股总额8000万,占表决权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年4月,红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了威海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红日公司为威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红日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3.问答题甲、乙公司与另外10家企业拟共同出资建立“红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红日公司的章程中有如下内容: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1998年5月,红日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4100万元;乙出资4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199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一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资,遂起草了一份增资方案。提出将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提高到2亿5千万。该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占股份总额为1亿2千万,占表决权总数的60%,另外四家反对,持股总额8000万,占表决权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年4月,红日公司因业务需要,依法成立了威海分公司。威海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人民法院,对方以红日公司为威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红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红日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是否违法?如违法请指出违法原因?
4.问答题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如果宏基公司设立不成功,天德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5.问答题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宏基公司在事实上是否设立成立?为什么?
6.问答题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盛达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盛达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盛达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盛达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盛达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盛达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盛达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盛达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盛达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盛达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盛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盛达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盛达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天德公司与盛达公司发起设立宏基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