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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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下列属于重大事项的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A公司于9月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随即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于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包括()。
星辰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证券法》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证监会认为A公司已经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先经过批准方能实施的观点是否正确?
星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