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设在某市区的甲企业,系国有综合性集团公司。2017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度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获得如下资料:
(1)甲企业2016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值共计6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用房原值46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用房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4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有A、B、C、D共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180万元、250万元和130万元。
(2)3月15日,对刚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320万元。同年4月20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某银行取得贷款200万元,抵押期间该房屋仍由甲企业使用。
(3)6月1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A闲置用房向乙企业投资,协议约定,甲企业每月向乙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乙企业经营盈亏与甲无关。当年取得收入14万元。
(4)6月22日,将原值为180万元的B闲置用房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100万元,出典期间该房屋空置。
(5)6月25日,将原值为250万元的C闲置用房融资租赁给丙企业,当月已交付该出租房产,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8年,每年收取租金6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确定该房屋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
(6)6月30日,将原值为130万元的D闲置用房出租给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7、8两个月免收租金,自9月份开始每月租金2万元,本年度实收租金8万元。
要求: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相关企业2016年度应纳的房产税(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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