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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