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包甲与被告人季乙的前夫杨丙(诉讼中季与杨已离婚)于某年10月在跳舞中相识,此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为此,引起了季乙的不满。来年1月10日,季乙带着儿子杨丁等四人,以捉奸为由,来到包甲的住处,破门而入,在包甲的房内未发现有人以后,季乙留下一张“今来捉奸,气愤之际将门打坏,改日再来”的字据后离去。同月15日晚11时许,季乙再次带人(三女一男)来到包甲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碰到包甲外出返家,季乙便与同伙一同抓打包甲。季乙用手将包甲的双侧脸颊抓伤,为此,包甲将季乙右手中指末端咬伤,包甲被打倒在地后,季乙又用砖头砸了包甲,被及时赶到的某日用化工厂保卫人员制止。当晚,双方均到省人民医院就诊,包甲后转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此后,双方的伤情经某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包甲和季乙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 (2)某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包甲和季乙的伤情分别作出的法医鉴定书; (3)某日化厂保卫科保卫人员李某的妻子陈某陈述的曾听李某说起的关于包甲和季乙在其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言; (4)证人杨某、龚某、胡某、唐某、叶某关于包甲和季乙在某日化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言; (5)包甲出示的于案发后所拍摄的作为打人工具的砖头的照片; (6)某省军区直属门诊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包甲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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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犯罪地的表述准确的是()
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遵守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可以()。
下列选项中,符合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的有()
第一审程序中抗诉的主体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包括()。
下列选项中,可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包括()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
审判公开的价值包括()。
裁定可用于解决()。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