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
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
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
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
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应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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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
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
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
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
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结合本案说明证明对象主要是指什么?证明要求如何?
2.问答题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
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
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
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
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
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
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本案已收集到几种证据?(各举例予以说明)
4.问答题1992年5月某日晚8时左右,徐某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X X X》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某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同时将播放工具G-30型录像机、VPA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该公安分局于同月15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某治安罚款2000元,并于同月16日开具罚没收据,后经该市公安局对该录像片鉴定为淫秽录像。徐某不服提起诉讼,诉称该公安分局认定录像带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被告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徐某播放淫秽录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其行政处理决定,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录像应由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以及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而公安局无权鉴定。即使公安局有权对淫秽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也不合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98)28号通知关于“淫秽物的鉴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再次,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一项,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
7.问答题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30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