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在国内有住所一处。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其间在日本又有住所一处。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本案应以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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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俄罗斯商人埃立克和一位朋友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出发,准备到汽车南站乘坐高速大巴参加在上海举办的“华交会”。由于行李太多,埃立克将一只皮包放在副驾驶位置的脚踏板上。车到目的地后,埃立克取出行李。交了车费,未要发票即离去,放在车前面的皮包遗忘在车上。 皮包丢失后,埃立克即到宁波广播电台交通台及当地报纸刊登寻物启事,并答应送还失物给付酬金。3月8日,埃立克又将酬金具体为“面酬8888元”。3月8日下午两点,拾到皮包的出租车司机桂利军在同伴陪同下到埃立克入住的酒店将皮包交还埃立克,并接受了埃立克880美元和1600元人民币的酬谢。 埃立克收到皮包,支付酬金后,委托朱女士到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了桂利军。3月9日,公管处通知桂利军到公管处说清情况。在公管处,桂利军写下“拾物经过”,并于3月10日将酬金交到公管处,并由公管处退还给埃立克的代理人。公管处对桂利军给以处罚,暂扣出租汽车上岗证。 桂利军返还了酬金又被处罚,心里很不平衡。于是于3月30日到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公管处,请求判令公管处返还埃立克交付的酬金。桂利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中包含哪些涉外民事关系?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调整?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