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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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答题

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为4年。租赁期满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6.问答题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为4年。租赁期满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问答题1993年5月20日。A公司与某市建行签订的一份联建“银河大厦”的协议约定:一期工程建设费用由该建行承担,竣工后其工程总面积的50%归建行所有;二期工程由该建行贷款1800万至2000万人民币给A公司,自合同签定起3年还清。A公司以二期工程的全部房产权作为贷款抵押,A公司取得资金后,于1993年10月开始“银河大厦”施工,为使整个工程尽早完工,以A公司为中方,美国B公司为外方,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签定了合作建设、经营银河大厦合同。A公司以当时建有的大厦入资,合计1200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合作企业名称为“银行有限公司”,懂事长由美国人约翰担任。双方合作中的纠纷管辖,交由奥地利维也纳商会仲裁。 1995年10月5日,A公司以合作企业经营有亏损为由,委托某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遭到外方的反对。 1996年8月,建行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及利息共2300万元人民币,后来双方经调解,A公司将银河大厦建行所有,用以抵偿全部贷款及利息。此后,建行查封了银河大厦的全部门厅。1996年9月,银河大厦懂事长约翰以银河大厦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公司和建行查封银河大厦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涉及到四个法律法律问题:⑴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⑵合作者能否以设置抵押的财产出资的问题。⑶委托第三者经营管理合作企业的条件。⑷合作者能否以已投入合作企业的财产偿还自己债务的问题。 (1)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依据A公司与B公司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约定、合作中的纠纷管辖,由奥地利维也纳商会仲裁。此约定对中国法院管辖有无约束力呢?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即不得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以上述规定为理由不予受理,但是上述规定的适用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合同范围的纠纷;二是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本案中,因为A公司擅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偿还其债务,侵犯了合作企业基于使用权而享有的权益,故银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这显然不属于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是该合同范围内的纠纷(不是属于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的纠纷)。因此,原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国法院受理本案没有约束力。如果本案是以B公司的名义对A公司提起诉讼,则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许会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有约束力。 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作企业出资的稳定,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A公司以其已向建行设置担保的工程建筑向合作企业出资,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得福有限责任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青岛港。 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青岛港后,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不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青岛港。 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货物有锈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锈损。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什么?
8.问答题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上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 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共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⑴有限责任原则;⑵整体责任原则⑶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4、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9.问答题

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上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分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 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共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⑴有限责任原则;⑵整体责任原则⑶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4、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A国有做法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
10.问答题某省开大服装公司是由该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甲方)、某市东风服装厂(乙方)及大进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丙方)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资兴建的服装加工出口型企业。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办理申报合营公司的报批手续,并负责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给合营公司对美出口服装配额。合营公司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全部外销,由甲方作为产品出口代理。合资合同履行不到两年,合资各方之间即发生争议:甲方以国家规定“三资”企业不得使用出口配额为由拒绝继续按合同向合资公司如数提供出口配额,并扣留了合资公司1989年和1990年的出口结汇款70余万美元。乙方遂根据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于1991年4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申请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经过审理,于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决,于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合资合同明确了被申请人(甲方)是合资公司产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资合同中关于配额的规定实质上是就被申请人同合资公司直接向国家申请配额,也不要求被申请人代表合资公司向国家申请配额,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响全国配额的平衡问题。仲裁庭故而裁决合资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配额,也没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产品,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 裁决做出后,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某市东风服装厂于1992年5月28日向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如予以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对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我院审查认为,本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对外贸易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是不正确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