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中国公民A、B、C、D4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首期缴纳8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出资。其中A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权作价70万元,股东B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4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B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3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B补交该差额。但股东B现有到期债务30万元无力清偿。
(2)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900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该股份公司成立1年以后,股东C将其持有的股份95万股转让给E。该股份公司经过几年发展,获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之后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后该股份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股东A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股东B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解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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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A、B国有企业与另外11家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春回大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春回大地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10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2月,春回大地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500万元;B出资20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4月,春回大地公司董事会发现,A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补足差额;如果A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论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8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0 %;有5家股东不赞成增资,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5年5月,春回大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北国分公司。北国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春回大地公司是北国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春回大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春回大地公司是否应替北国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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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答题A、B国有企业与另外11家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春回大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春回大地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10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2月,春回大地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500万元;B出资20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4月,春回大地公司董事会发现,A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补足差额;如果A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论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8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0 %;有5家股东不赞成增资,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5年5月,春回大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北国分公司。北国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春回大地公司是北国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春回大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春回大地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A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5.问答题A、B国有企业与另外11家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春回大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春回大地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10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2月,春回大地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A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500万元;B出资20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4月,春回大地公司董事会发现,A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A补足差额;如果A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论表决时,有8家股东赞成增资,8家股东出资总和为6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0 %;有5家股东不赞成增资,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00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0%。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5年5月,春回大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北国分公司。北国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春回大地公司是北国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春回大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春回大地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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