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机关办理选择性招标预先为资格审查建立合格厂商名单后,仍应随时接受厂商资格审查之请求,并定期检讨修正合格厂商名单 B.机关办理选择性招标,应予经资格审查合格之厂商平等受邀之机会。 C.机关依采购法第21条第1项建立合格厂商名单者,应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之文件中载明后续办理采购时邀请厂商投标之规则。 D.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不得采选择性招标之方式办理
A.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2款规定采限制性招标 B.依采购法第20条规定采选择性招标 C.依采购法第93条共同供应契约办理 D.依采购法第49条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
A.采购法所称选择性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再行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B.机关办理限制性招标,邀请4家厂商比价,有2家厂商投标者,即得比价 C.机关办理选择性招标,不得规定厂商应将规格与价格合并投标 D.机关为特定个案办理选择性招标,应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