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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