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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陈跃进 
    财政部1981年颁发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方投资的各项所得和分配交纳情况,包括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场地使用费收入、工资差额等,中方必须另立账户,编制报表。此项规定实施转眼13年过去了,如今回过头来看,各地执行情况怎么样?就这一问题,最近笔者对北京、辽宁、大连、吉林、河北、河南、湖南、南京、广州9个省市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综合归纳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使用和管理的现状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中方账户泛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中方投资和分得利润以及某些涉及中方职工的财务收支事项,另设中方辅助账簿,据以记录和反映中方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或者由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银行另立账户,并游离于企业之外进行单独的核算和管理,以维护中方投资者和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中方账户起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某些外资企业也纷纷参照执行。从调查的情况看,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从横向比较,各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情况不均衡。在调查的9个省市中,辽宁、北京两省市情况较好,例如,辽宁省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企业平均占90%以上;北京市已开业的1229家外商投资企业中,有900多家企业设臵了中方账户,约占 80%--85%。但也有一些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规定设臵中方账户,如大连市有2/3的外商投资企业未设臵中方账户;广州市2653户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有20户,占0.75%;河南省目前已开业的 6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帐户的企业占5%;湖南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设臵中方账户的不到10%。二是从纵向看,改革开放初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能够按规定设臵中方账户,但近几年来此项工作渐趋薄弱,有的地方甚至被忽视了。     
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9项: 
(1)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性收入,包括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性收入。(2)中方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规定,此项费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提取,但各地执行中存在差异,如北京市规定,按照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7.5%提取。    
(3)中方职工劳动保险费,包括待业保险金、退休养老金以及职工在职期间的劳动保险等。(略) 
(4)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略)
(5)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略)
(6)中方职工工资结余,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在采取名义工资制的情况下,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中方职工名义工资扣除上述(1)至(5)项后的结余部分。一般情况下,中方高级职员存在工资结余的问题。     
(7)中方职工个人所得税。 
(8)中方投资(从实物形态看,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从资金来源看,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及分得利润(或其他收益,包括中方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资产收回的租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分得的利润中应上交的土地使用费等,下同)。 
(9)其他,包括上述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应收、应付款等。例如,在采用整体合营的情况下,中方投资者原有的债权债务清算损益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有的在中方账户核算,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身保险、福寿保险。中方职工公积金等也在中方账户核算,有时工会经费也通过中方账户核算。此外,各地规定的一些特殊内容,也通过中方账户核算,如北京市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中方职工的日常教育经费,这部分经费在中方账户中核算。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工资制度。中方投资方式等不同,不同企业之间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和做法各异,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7种: 
    1.从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方式看,中方投资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其他类型的内资企业),以现有部分厂房、设施等资产投资,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账户在核算内容上不包括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这一项,这是因为中方投资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营后,未合营部分的老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按国家规定,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由未合营的母厂通过对外投资及收益科目进行核算,而不通过合营企业的中方账户来核算此项内容,这与整体合营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中方投资在现有厂房、设备、场地的基础上整体与外商合营的,中方账户核算的内容通常包括前述9项,这是因为中方投资者整体合营后,原建制实际上已不存在,因此,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只能由设在合营企业的中方账户来迸行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由合营中方替代履行。 
    2.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中方职工工资制度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大体有3种支付形式,一种是名义工资形式(亦称劳务费形式、成本工资形式、账面工资形式或者工资包干形式),这种工资支付形式的特点是,根据合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劳保福利费和国家的住房、物价等项补贴,这3项内容捆在一块,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工资料国核算,并拨转中方账户,由企业中方负责使用和管理。例如,广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每月人均1100元的标准计提中方职工名义工资,并划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包括:中方职工的工资、奖金、医疗费、退休养老金、待业保险金、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福寿保险、职工公积金和住房补助基金等。二是直接支付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上述3项内容由合营企业分别直接支付和管理,不再通过中方账户进行核算。三是分别支付形式,即上述3项内容中,其中有一项或两项由企业直接支付,其余由企业中方通过中方账户支付和管理。 
    3.从中方投资者的构成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投资者为一家的和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上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在采取整体合营时,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通过中方账户核算;而后者则不论中方投资者是否采用整体合营或部分资产合营,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均不通过中方帐户核算。 
    4.从中方投资来源看,一般而言,本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有通过中方账户核算的,也有不通过中方账户核算的,主要视中方投资者是采用整体合营还是部分合营,以及单一合营或多家合营的情况而具体确定;外地投资者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不在中方账户中反映。 
    5.从中方投资者的成分看,中方投资者为国有企业的,中方投资及分得利润,有时通过中方账户核算;但中方投资者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此项内容一般不通过中方帐户核算。 
    6.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的情况比较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次,外资企业几乎未设臵中方账户,这主要是因为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独自举办的,中方不参与投资,同时,外资企业在中方职工工资支付形式上,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形式,因此专门设臵的中方账户意义不大。在中方账户核算内容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基本一致。 
    7.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供分配利润,应当依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给中外各方投资者,因此中方投资分得的利润,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通过中方账户核算,有的则直接由外商投资企业汇给中方投资者,而不经过中方账户达一中介环节。但个别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如北京市政府规定,中方投资者以厂房、场地、设备、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除归还贷款投资本息外,80%留给中方投资者,20%留给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住房等集体福利设施,因此对这部分留利需要通过中方账户进行核算。另外,从调查情况看,省市所属的、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情况也较好,区县及乡村所属的、财务制度不很完善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情况相对差些。 
    在实际工作中,中方贴户核算的内容视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是上述几种情况相互交错,不同企业之间难以有统一。固定的标准模式,即便是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中方账产核算的内容也是不相同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情况很不规范 
    在调查的9个省市中,除辽宁、北京两省市情况比较好外,其余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账设臵和管理情况普遍存在较为混乱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此问题重视不够。外商投资企业设臵中方账户问题,财政部1981年财企字第408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1982年财会字第25号《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及收入汇总表>的通知》已分别作了规定,但总的来说执行情况不很理想,尤其是近几年基本就没有执行,其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认为,财政部对此问题后来没有再颁发新的文件加以重申和强调,因而对中方账户的设臵和管理问题普遍存在着一种“设有必要,不设亦无不可”的认识,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设臵和管理问题被逐渐淡化的重要原因。 
    2.对设臵中方账户的看法和意见不同。(略)  
     3.地方财政部门人手不足,缺乏管理手段。(略) 
    (二)中方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略)
    (三)中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检查监督薄弱。(略)
    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统一认识,把中方账户的设臵和管理列作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从调查的结果看,财政部门的多数同志认为,尽管对中方账户的问题目前仍然意见分歧,但总的评价是,中方账户作为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方投资者和国家的桥梁,单独设臵利大于弊,对于明晰产权关系,规范核算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维护中方职工、中方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是必要的,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位臵。 
    2.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政策,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账户的设臵、使用和管理。(略) 
    3.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中方投资及收益管理办法。(略)    
    4.充实外经财会干部,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强化监督。(略)

运用自己所学过的文体写作知识,对这篇调查报告进行分析。
9.问答题

                                     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法制办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多次进行工作部署。但从一些地方看,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农民负担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不旺,价格下跌,农民增收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不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的持继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认真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并针对当前情况,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策,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必须重申,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
二、严格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1999年提留统筹费的提取数额不仅要控制在农民1998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超过的要重新审批,坚决进行调减。调减的指标不准层层截留,一定要落实到村到户。确定的收费数额,各村要张榜公布。1997年提留统筹费收取标准比较高的乡镇,今年要降低标准收取。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价金额标准不得超过去年。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三、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各级财政、物价(计划)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级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今年能暂缓执行的,也应列出项目宣布暂缓执行;能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重新核定、降低收费标准。清理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与上述行为有关的民政、教育、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本系统的乱收费。
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1999年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年初已经审批的,也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
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对非法收取的款物,必须坚决退还农民。
四、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达标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五、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各省级物价部门要根据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进度,从严核定农村到户电价并负责检查落实。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地区,要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要求,将农村到户电价降到规定的水平;未完成改造的地区,要根据改造已达到的变线损水平,及时核减农村电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绝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各地要力争使农村到户电价比1998年有明显降低。
六、坚决精减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要在冻结乡镇编制的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精减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要精减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在年内各地都要确定精减人员的数量和进度要求。同时,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减教职工队伍,清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具体精减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乡镇政府要严格控制日常开支,1999年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停止购买小轿车,切实减少会议,努力达到行政支出零增长。乡镇统筹费调减以后,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统筹费内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定比例。严禁平调、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
七、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县(市)委、县(市)政府要抓好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两件大事。今后,凡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的责任。上级各有关涉农部门不要向下级提出过高过急、不切实际的工作要求。组织、从事部门要对基层干部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规定一律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同时,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他们依法办事,不得动用警力和组织“小分队”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要做好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自觉缴纳合理税费。
八、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各地要对农民负担的情况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提留统筹费是否控制在5%限额内,是否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是否得到纠正,特别是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的搭车收费是否取消;违反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停了下来;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得到及时查处。检查要到村到户,不得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并纠正。检查工作在8月底前结束,要逐级上报检查结果,上级政府及时予以通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要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将本意见原原本本地向农民宣传,接受群众的监督。

起草一份转发该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做好该文件所布置的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