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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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须证明的事实。
法院应否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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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县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诉?说明理由。
对王三适用拘传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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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刘明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及在复议期间赵丹应否停止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