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2017年8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有增值税收入1431万元。
(2)出租餐饮设备取得含增值税收入29.25万元,出租房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5.55万元。
(3)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1.1万元。
(4)发生员工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支出合计10万元。
(5)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
(6)购进卫生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
(7)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万元。
已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农产品折扣率为11%;取得的折扣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可。
A、餐饮服务
B、房屋租赁服务
C、餐饮设备租赁服务
D、住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