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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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答题200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彩电的合同。深圳公司先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彩电货款已付。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减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青岛公司律师认为,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贷款是违约的。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