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交部分的货物,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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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项选择题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B.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D.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

5.单项选择题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
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
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10.问答题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