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仅列出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
B.按照创造性、保护范围综合考虑的排列顺序,轮次增加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C.只论述新增的区别技术特征,撇开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
D.同意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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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作修改进行答复
B.做形式上不影响保护范围的修改
C.合并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D.对某一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小改
以下各项中均属于正确做法的是()。
①除非必要或者不会对保护范围造成限制,应避免使用上下左右的方位词
②除非必要情况之外,数学公式与化学反应方程式不要出现在权利要求中,但是可出现在说明书中
③权利要求书的保护主题不需要限定至最小保护单元
④应尽量写够10项权利要求
⑤建议在发明名称前使用“一种”
⑥发明内容的有益效果部分,第一段的有益效果不一定必须是独立权利要求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④⑤
D.③④⑤
代理人甲和代理人乙分别撰写不同案件的权利要求书,他们的撰写方法如下:
①代理人甲布局权利要求时,考虑到实质审查的答辩,将重要的技术特征酌情放在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
②代理人甲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在非必要情况下,在每个步骤前使用了“步骤a”、“步骤b”的语词
③代理人甲在撰写一从属权利要求时,在进一步限定后实际上保护范围并未改变
④代理人乙在产品权利要求中仅使用了纯功能性语言限定
⑤代理人乙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的案件中,建议客户进行分案
⑥代理人乙在权利要求中明确界定发明所含元件以及环境元件
以下对代理人甲和代理人乙的上述做法的评价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①②⑥的做法都是正确的
B.②④⑤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C.④⑤⑥的做法都是正确的
D.②③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A.发明内容部分至少需要体现独权的技术方案
B.元件的命名应当合理,不同部件命名禁止重复
C.产品权利要求中可只列出部件名称而不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D.权利要求涉及单位的数值范围时,数值范围的两端值都需要加上单位
A.技术领域原则上采用先大领域、再小领域的写法,一般不得重复发明名称
B.附图中的线条粗细必须一致,标号线尽量使用直线,标号的引出线不得交错
C.一个实施例中,同一零件在不同的图中可以使用不同的标号
D.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图尽量避免使用照片,但是可用电镜图/金相图/显微放大图
A.若撰写数值范围,除了大的数值范围和实施例的具体点值外,应当设置中间的数值范围
B.逻辑或结构上没有关联的技术特征,可以撰写在同一个从权中,只要不会产生不清楚的问题即可
C.应当根据产业链布局权利要求
D.等同技术特征可采用并列选择方式合并撰写
A.采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等类似格式撰写
B.多分段,对于一个主要元件或步骤用一段描述,可频繁设置许多段落
C.技术特征同时陈述客观规律以及描述技术手段
D.在每一技术特征后面,对该技术特征(必要时与其他特征配合)所能达到的整体技术效果进行描述
A.描述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相互对应
B.技术问题与背景技术部分引出的问题不一致
C.把核心的技术问题和次要技术问题全部在发明内容部分阐述
D.“本发明提供一种电饭煲,其特征在于,具有盖体、煲体和内锅”
A.本发明与已有技术同样具有的缺点
B.引出独立权利要求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内容
C.对现有技术做过多的分析或描述过于详细
D.“已公开使用的电饭煲均具有多个温度传感器”
A.申请人自定义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部分
B.没有公知含义的术语,权利要求书部分
C.本领域的商用,说明书部分
D.申请人自定义的没有公知含义的,说明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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