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5年6月,申请人A电器(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B低碳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空气净化器合同,价格条件为CIF,装货港为旧金山。A、B两家公司均为中国法人。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在履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A电器(集团)公司依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6年3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但是B 低碳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为由,认为本案的争议并无涉外因素,不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争议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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