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犯罪手段不同。前者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仅是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B.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实施该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犯罪
C.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D.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只是对掺入、生产、销售行为持直接故意,至于对行为结果的主观态度则没有限制。后者在主观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持直接故意,并且对该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