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该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该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该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该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