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电力用户上次检验或换装计费电能计量装置之日起,按1/2时间计算,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2)照明用户按一个月计算。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为0.25%(即0.25V)。 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为0.5%(即0.5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