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高速公路三车连续追尾交通事故,丙车遇情况减速,乙车跟车距离过近追尾丙车造成第一次事故;甲车随后驶来,刹车不及撞乙车尾部,造成第二次事故。两次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乙车乘员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乙、甲车两车驾驶员分别负事故第一次、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但无法确定乙车乘员在哪次事故中死亡。请问:此案是否立为刑事案件?是否同时追究甲、乙两车驾驶员刑事责任?

答案:

如果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可依法立案。立案后进一步侦查,确定谁的肇事行为与乘车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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