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都必须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连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衽不存在侵权事实。
问题: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

答案: 根据案情描述,本案中被告报社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首先,根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南海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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