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可以用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外国政府与我国政府有协议规定的,按照两国政府的协议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