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
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