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处新开了一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刘女士一定就是三套,每套都交了2万元定金。在交定金时开发商要求刘女士填写了一份认购文书,内称如果10日内客户不来签订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扣收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刘女士经人提醒,认为在此开发商处一次购买三套房子风险太大,于是在正式签合同时决定只购买一套房屋。开发商提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订另外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定金(共4万元)。而刘女士则认为,定金是履行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也就无从谈什么担保,开发商应退还其已交付的全部定金。双方遂起纠纷。 问:应当如何处理?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