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预防;
(二)社区医疗及护理;
(三)社区保健;
(四)社区康复;
(五)社区健康教育;
(六)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适用于市、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党员、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栋长、单元长、业委员会成员等。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标志。
是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社区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