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实施过程结束,用于记录企业一些基本信息、稽查所属时间、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及发票检查情况。
必须是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确实有问题的案件,(在稽查报告中选择有问题的案件)不论该案件是否立案,都可出具此文书。
案源处理是指对案源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以及审批后进行任务下达、转办处理。
稽查实施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实际与征管部门提供登记资料不符时,制作本文书,反馈征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