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的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 C、申报日期为报关人员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D、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品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10日后向海关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原报关单无效,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A、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B、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C、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 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A、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B、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进行补充申报的。 C、海关对已放行的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D、海关对已放行的货物的原产地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A、进出口许可证件 B、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C、报关委托书 D、提货、装货单据
A、报关人员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B、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变质或失效。 C、海关正常查验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D、在海关查验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