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有()。 Ⅰ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2000万元的 Ⅱ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Ⅲ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10%的 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以下情形中,符合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有()。 Ⅰ主板可转债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Ⅱ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供担保 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进行信用评级或跟踪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