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甲送往看守所
B.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C.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D.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必须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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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侦查过程中,甲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B.在侦查过程中,甲的辩护人同甲会见,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C.辩护人会见时,可以向甲核实本案有关证据
D.若甲辩护人的辩护权受到公安机关阻碍,其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A.对乙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B.对乙不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C.对乙可以同时适用保证金保证
D.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乙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乙应当遵守
A.穆老太太可以在诉前向甲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必须在三十天内提起诉讼
B.若穆老太太没有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C.穆老太太申请先予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D.若穆老太太的三个子女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不会准许先予执行
A.关于刘某、王某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作出判决,王某对该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B.张某向法院申请确认一辆无牌汽车为无主财产,法院经审查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该车的车主孙某可以上诉
C.苏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苏某对该裁定可以上诉
D.在一诉讼中,被告卢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卢某对该裁定可以上诉
A.甲涉嫌贪污后逃逸,通缉一年后被抓获归案,法院应当按照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继续审理
B.乙涉嫌贪污罪,在车祸中丧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C.丙涉嫌受贿罪逃匿,通缉半年后自动投案,可以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D.丁涉嫌挪用公款罪,通缉一个月之后因病死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申请没收丁的违法所得
A.经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B.因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C.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新试题
B市监察委将李某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若B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若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该案需要补充核实,应当如何处理?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院是否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
请结合本案,谈谈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价值的理解。
本案当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属于何种证据?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甲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在侦查过程中,甲希望委托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若李某除严重受贿行为外,还在任职期间有枉法裁判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正被立案侦查,针对李某的徇私枉法裁判行为,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系K市一养猪场老板,因其养殖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便动工建设、开始养猪,被K市环境保护局处以4万元罚款。李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并请托朋友找到K市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私下给张某2万元,希望其可以在帮忙走动,在行政复议中撤销对其处罚。张某收下了李某的钱,但复议维持了对其的处罚。李某心生不满,6月2日将张某约至其车上理论。当晚张某失踪,家人报案,6月4日张某尸体被发现在离张某家不远处的河边。侦查机关排查线索中,得知李某与张某近期发生矛盾,6月5日对李某立案侦查。后K市检察院以李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提供如下证据:1.李某的供述:“2号我把张某约到车上,我在驾驶位,他坐在副驾驶,我问他要给他的2万元,他不给,说虽然没有办成,但是他到处帮我问人,这个钱算他的辛苦费。不仅如此,他还问我接着要钱,说不然的话,就继续让环保局的去想办法查我。我越听越生气,表面上答应他,说要去后备箱取下钱,实际上我到后备箱拿了养猪场的套猪器,然后从后排座位把他勒死在了副驾驶上。然后我开车到了河边,把他尸体扔进去。2.洗车店员工丁一的证言:6月3号一大早李某就来洗车了,并且车外部很干净,只是让我们使劲冲洗副驾驶。我们觉得很奇怪,怀疑是不是昨天半夜在车里有凶杀,在清洗现场。3.饭店服务员大可的证言:6月2日中午,李某和张某来饭店吃饭,两个人喝了两斤多白酒,明显喝高了,走路摇摇晃晃。4.侦查人员在李某养猪场搜查所得的一把套猪器,但由于疏忽未附提取笔录。5.法医死亡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因尸体浸泡较久,无法判断具体致死方式,不排除溺亡或被人缢颈的可能。在庭审中,李某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遭受非法取证所得,事实上在其与张某在车上理论后,张某答应归还李某私下送给的2万元,于是二人重归于好,李某还请张某至饭店共同吃饭、饮酒,张某还戏称“买卖不成仁义在”。饭后李某提出送张某回家,张某提出自己离家不远,想走回去,到河边散散步醒醒酒。于是二人在饭店分开,各自回家。李某自己开车回家,途中因饮酒过量而呕吐在副驾驶上,所以才前往洗车。李某向法院陈述了侦查人员赵某于6月6日对其讯问时的非法取证过程,赵某表示,如若李某不承认犯罪,便将其第二天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一并抓起来。李某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播放了讯问李某时的全程录像,但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人民法院认为取证手段合法性存疑,确有必要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但侦查人员以有公务在身为由,并未到庭,提供了其本人签名、公安局盖章的情况说明。请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
海淀公安局应当将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的公安民警获得的哪些材料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