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11月18日,张甲驾驶津EA9120货车行驶至乙市丙区机场高速公路上与丁二驾驶车牌号为京B68334的客车相撞,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辛三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甲负全部责任,辛三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津EA9120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X市。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该货车在安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险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五,张甲系王五雇佣的司机。张甲、李四和王五均为H省L县老乡。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号牌为京B68334客车的权属登记所在地是乙市D区,其登记所有人是北京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6月1日,健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安保险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B68334,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健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路通公司赔偿车辆受损保险金8.3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健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乙市D区法院,请求判令王五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赔偿8.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五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辛三因赔偿协商无果,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李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利益冲突审查规范?请说明理由。

答案: 如果辛三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其行为并不违反利益冲突审查规范。因为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完全不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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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津EA9120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X市。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该货车在安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险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五,张甲系王五雇佣的司机。张甲、李四和王五均为H省L县老乡。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号牌为京B68334客车的权属登记所在地是乙市D区,其登记所有人是北京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6月1日,健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安保险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B68334,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健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路通公司赔偿车辆受损保险金8.3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健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乙市D区法院,请求判令王五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赔偿8.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五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辛三因赔偿协商无果,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辛三起诉的适格被告是谁?

答案:

如果辛三提起违约之诉,适格被告为路通公司;如果辛三提起侵权之诉适格被告为安福公司、李四和王五。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11月18日,张甲驾驶津EA9120货车行驶至乙市丙区机场高速公路上与丁二驾驶车牌号为京B68334的客车相撞,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辛三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甲负全部责任,辛三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津EA9120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X市。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该货车在安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险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五,张甲系王五雇佣的司机。张甲、李四和王五均为H省L县老乡。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号牌为京B68334客车的权属登记所在地是乙市D区,其登记所有人是北京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6月1日,健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安保险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B68334,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健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路通公司赔偿车辆受损保险金8.3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健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乙市D区法院,请求判令王五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赔偿8.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五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辛三因赔偿协商无果,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健安保险公司和辛三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什么?

答案: 健安保险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辛三起诉的诉讼标的应依其诉请确定,可能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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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津EA9120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X市。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该货车在安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险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五,张甲系王五雇佣的司机。张甲、李四和王五均为H省L县老乡。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号牌为京B68334客车的权属登记所在地是乙市D区,其登记所有人是北京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6月1日,健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安保险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B68334,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健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路通公司赔偿车辆受损保险金8.3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健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乙市D区法院,请求判令王五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赔偿8.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五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辛三因赔偿协商无果,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若健安保险公司和辛三提起的诉讼在同一法院审理,法院能否合并审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不能合并审理两个案件。根据诉的合并理论,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既不同一,也非同一种类,因此不符合诉的合并适用情形,法院不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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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津EA9120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的所有人系安福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X市。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四,该货车在安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H省Z市,安福保险公司不知套牌之事。套牌使用津EA9120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五,张甲系王五雇佣的司机。张甲、李四和王五均为H省L县老乡。李四同意王五套牌且向其收取套牌费。
发生事故的号牌为京B68334客车的权属登记所在地是乙市D区,其登记所有人是北京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丁二是路通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6月1日,健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健安保险公司”)与路通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B68334,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健安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路通公司赔偿车辆受损保险金8.3万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健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乙市D区法院,请求判令王五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赔偿8.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王五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辛三因赔偿协商无果,委托银雷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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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如果辛三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其行为并不违反利益冲突审查规范。因为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完全不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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