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
2012年1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生产线。
(2)租赁期开始日:租赁物运抵甲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013年1月1日)。
(3)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36个月(即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
(5)该生产线在2013年1月1日乙公司的公允价值为2600000元。
(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7)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8)2014年和2015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微波炉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甲公司对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
(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2014年、2015年甲公司分别实现微波炉销售收入10000000元和15000000元。
(4)2015年12月31日,将该生产线退还乙公司。
(5)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
3.其他资料:(PA,3,8%)=2.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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