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若乙公司将其2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戌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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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还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诉张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关于张三的答辩意见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是:()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张三向李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关于保证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还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张三发出催告函,要求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诉张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406条之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