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5.问答题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芬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 一男孩。江国明性情粗暴,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 逆来顺受。但江反而变本加厉。一天夜里,江在外打牌,很晚才回家,张正在喂孩子奶, 没有来得及给江打洗脚水。江将张痛打一顿,揪住张的头发往墙上撞,并一脚将张从炕上 踢下去。张伤心欲绝,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县法院认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判决 不准离婚。自此以后,江的态度更加恶劣,张嘴就骂,抬手就打。张见离婚无望,丈夫 态度更加蛮横无理,残忍粗暴,于1988年带着孩子离家出走。母子二人历尽千辛万苦, 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饥饿,张晕倒在路上。危难之际,返家探亲的工人李长 顺搭救了母子二人,用车把她们送到医院治疗。在医院张向李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并 诉说了自己的困难处境,谎称丈夫已死。于是李将张带回自己单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1990年2月生一女孩。李与张感情很好,对张带来的孩子也十分疼爱。江国明在妻 子走了一年以后,才四处打听妻子的下落。1991年5月,终于打听到妻子的下落。1991 年?月,他来到妻子住处,要张随他回去,张坚决不从。于是他来到法院,控告妻子重 婚,李长顺乘人之危,霸占民妻。在审理中,张淑芬坚决不愿同江回去,否则就要死在法 院门口,江见张态度坚决,领回妻子的想法也动摇了。李长顺则表示愿同张相伴终生。李长顾、张淑芬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本案应如何处理?
9.问答题

谷国民起诉与孙小丽离婚,原告谷国民(男)诉称,我与孙小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孩子以后,关系开始恶化,主要是因为她不关心我与前妻生的女儿,且经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关系没有改善。今年她又与我大女儿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离婚,离婚后我们的小女儿由孙小丽抚养,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资款所借债务10000元可由我偿还,另有4400元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孙小丽辩称,我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谷国民对我不信任,有事不与我协商,私自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变更给自己抚养。平时他对我们的小女儿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见。现我同意离婚,小女儿可由我抚养,谷国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谷国民所欠债务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担。离婚后我回我母亲家居住,现住房由谷国民居住,但该房是交了建房集资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给我经济补偿。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各持己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现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国民交集资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区的4号楼441号两居室一套系谷国民单位所分,双方交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另外4400元债务系谷国民未和孙小丽协商,从亲友处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此事刊、小丽不知。法院认为,谷国民与刊、小丽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婚后共同财产应本着方便双方生活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所欠债务中人民币10000元系交建房集资款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国民居住,故谷国民自愿由自己偿还此项债务,法院不持异议。另外4400元债务属于谷国民个人债务,由谷国民个人偿还。

此案中,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正确?
10.问答题某市青年姜洪池经人介绍和护士高丽荣认识,经几个月短暂的接触,开始筹备婚事。高丽荣希望自己婚事办得豪华、热闹,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独子,其父母不惜为儿子的婚事多花钱。随着婚期的临近,姜洪池和高丽荣分别收到各自的亲朋好友赠送的贺礼,高丽荣收到了一对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则数次收到50至数百不等的礼金。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腾出一间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与高丽荣到当地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此时起,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准备的礼物也源源不断搬进儿子的新房。彩电、冰箱、高级组合音响、组合家具,价值3万多元。万事俱备,高丽荣的父母主动上亲家的门与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为儿子耗资甚多,主张婚宴不要太铺张,但女方坚持要办30桌。双方谈得不融洽,不欢而散。高丽荣因此拒绝与男方同居。姜洪池数次到医院找高丽荣,高均避而不见。预订5月1日的婚礼便搁了下来,落得男方独守新房。僵持了几个月,双方感情日益冷淡,高丽荣还在单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击男方的言词。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丽荣,对她说既然双方不能好下去,那就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新房里的东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协商不成,姜随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高丽荣在答辩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财产的要求。姜洪池的母亲气愤至极,她跑到法院对法官说,新房里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是用他们多年积蓄为儿子购买的,是赠送给儿子结婚用的。高丽荣和她儿子登记后,没同儿子同居过一天,反而胡搅蛮缠,损害她儿予的名誉。要把新房里的东西分一半给高丽荣,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将部分财产分给高丽荣作为准予其子与高丽荣离婚的条件,她将收回送给儿子的全部财产,并且立即将新房的家电、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判决姜洪池与高丽荣解除婚姻关系。 (2)姜洪池、高丽荣结婚登记前各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亲在其与高丽荣登记结婚后所赠送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即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高级组合音响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电归高丽荣所有,其余财产归姜洪池所有。法院关于财产问题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