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与何庄宇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当地习俗以 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庄宇进城, 各自开办了一个理发店和一个饭店。由于王月仙理发技术好,人又长得漂亮,所以有很多 人到她的理发店去理发。其中有一个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发店,很 快两人便打得火热。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怀疑何庄宇在外与别的女人乱搞染上性病为 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费后,双方分居。这以后,王租住在一间平房 里,并开始与宋和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89年12月,王关闭了理发店,到宋和平开的 旅馆里做收钱开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单元房。王月仙在旅馆工作期间,有时住在自己 房内,有时住在宋和平的房内。旅馆内的服务员私下里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 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庄宇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宋二人的行为己构成重婚罪,要求 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调查,以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 刑。王、宋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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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答题

谷国民起诉与孙小丽离婚,原告谷国民(男)诉称,我与孙小丽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从生了孩子以后,关系开始恶化,主要是因为她不关心我与前妻生的女儿,且经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关系没有改善。今年她又与我大女儿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起诉离婚,离婚后我们的小女儿由孙小丽抚养,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资款所借债务10000元可由我偿还,另有4400元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孙小丽辩称,我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谷国民对我不信任,有事不与我协商,私自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变更给自己抚养。平时他对我们的小女儿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见。现我同意离婚,小女儿可由我抚养,谷国民每月给付抚育费70元。谷国民所欠债务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担。离婚后我回我母亲家居住,现住房由谷国民居住,但该房是交了建房集资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给我经济补偿。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各持己见。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现有债务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国民交集资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区的4号楼441号两居室一套系谷国民单位所分,双方交集资建房款人民币10000元。另外4400元债务系谷国民未和孙小丽协商,从亲友处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饭店,此事刊、小丽不知。法院认为,谷国民与刊、小丽虽系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相互理解、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准许。审理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法院不持异议。婚后共同财产应本着方便双方生活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所欠债务中人民币10000元系交建房集资款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双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国民居住,故谷国民自愿由自己偿还此项债务,法院不持异议。另外4400元债务属于谷国民个人债务,由谷国民个人偿还。

此案中,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否正确?
3.问答题某市青年姜洪池经人介绍和护士高丽荣认识,经几个月短暂的接触,开始筹备婚事。高丽荣希望自己婚事办得豪华、热闹,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独子,其父母不惜为儿子的婚事多花钱。随着婚期的临近,姜洪池和高丽荣分别收到各自的亲朋好友赠送的贺礼,高丽荣收到了一对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则数次收到50至数百不等的礼金。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腾出一间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与高丽荣到当地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此时起,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准备的礼物也源源不断搬进儿子的新房。彩电、冰箱、高级组合音响、组合家具,价值3万多元。万事俱备,高丽荣的父母主动上亲家的门与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为儿子耗资甚多,主张婚宴不要太铺张,但女方坚持要办30桌。双方谈得不融洽,不欢而散。高丽荣因此拒绝与男方同居。姜洪池数次到医院找高丽荣,高均避而不见。预订5月1日的婚礼便搁了下来,落得男方独守新房。僵持了几个月,双方感情日益冷淡,高丽荣还在单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击男方的言词。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丽荣,对她说既然双方不能好下去,那就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新房里的东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协商不成,姜随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高丽荣在答辩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财产的要求。姜洪池的母亲气愤至极,她跑到法院对法官说,新房里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是用他们多年积蓄为儿子购买的,是赠送给儿子结婚用的。高丽荣和她儿子登记后,没同儿子同居过一天,反而胡搅蛮缠,损害她儿予的名誉。要把新房里的东西分一半给高丽荣,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将部分财产分给高丽荣作为准予其子与高丽荣离婚的条件,她将收回送给儿子的全部财产,并且立即将新房的家电、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判决姜洪池与高丽荣解除婚姻关系。 (2)姜洪池、高丽荣结婚登记前各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亲在其与高丽荣登记结婚后所赠送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即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高级组合音响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电归高丽荣所有,其余财产归姜洪池所有。法院关于财产问题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4.问答题

魏忠国(男)与被告黄淑贞(女)于1984年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与黄的母亲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关系一度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国担任公司副经理后,便与小秘书关系暧昧。后来索性与黄淑贞分居,与小秘书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争执,经法院查明其经济状况和现有财产如下:
(1)魏忠国婚前储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费,现每月收入620元;黄淑贞每月收入450元,黄的母亲彭玉珍每月领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黄夫妻掌握使用,黄母从事家务及带小孩。
(2)根据约定,婚后定期给魏的父母生活费若干元,10年来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时,双方同意给其8000元;两项共计20000元。
(3)家中现有财产:
①以魏、黄名义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双方约定国家给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归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
③婚后购置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魏认为,现有财产中,自己婚前积蓄2000元应属个人财产,其余财产应平均分割。黄认为,魏的父亲、母亲已拿走20000元,自己还要抚养孩子,因此,现有财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魏无权再分割。受诉法院认为:原告魏忠国婚前积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费,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给魏的父母生活费12000元及建房费8000元属自愿赠与,不予分割;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是双方约定为子女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以魏、黄名义的存款10000元为魏、黄、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婚后购置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为家庭共有财产。以上两项共计20000元。由魏、黄、彭共同分割,原则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请阐明理由。
5.问答题1990年4月,梁萍5岁时其父病故,其母巩翠珍于1992年与蒋山根再婚。蒋与巩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视梁萍为亲生,夫妻和睦,继父女关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会上,巩翠珍认识了某公司营销员蔡亮。巩翠珍喜欢跳舞,蔡经常邀巩出入舞厅、下餐 馆,两人关系日渐亲密,以致发展到通奸而被抓获。此事传到蒋山根耳里,蒋多次对巩好 言相劝,巩仍我行我素。为达到与蔡结婚的目的2003年4月巩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蒋山根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巩翠珍与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响了与蒋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对巩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但虽经审判 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巩仍坚决要求离婚。蒋山根见巩已变心,和好无望,便与巩达成离婚 协议。在协商梁萍的抚养问题时,巩要求抚养梁萍。但当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见时,梁萍因 痛恨母亲与人通奸的不道德行为,表示不愿意随母生活,而愿意随继父蒋山根共同生活。 蒋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梁萍。但巩翠珍认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权抚养女儿。蒋山 根是继父,无权抚养梁萍。对离婚后梁萍由谁抚养的问题审判人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随生母巩翠珍与其离婚而消灭。因 此,蒋山根不可以抚养梁萍。另一种意见为,继父蒋山根与继女梁萍已形成的抚养关系, 并不因生母与蒋离婚而消失。因此,蒋山根可以抚养梁萍。并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巩翠珍与人通奸,道德品质不好,如梁萍随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长。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随生母生活,愿随继父生活。蒋山根也自愿继续尽 抚养义务,故梁萍应由蒋山根抚养。梁萍究竟由谁抚养为宜?
10.问答题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80年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现为初中学生;长女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与 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 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两人修建二层楼18房一栋,价值约3万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 投资扩大再生产。1995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8万元。1995 年12月,丁某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某发生口角,夫妻关 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某获悉很 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 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 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 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 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5万元;汽车一辆,约4万元; 现金3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 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对丁某和徐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