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

A.荷兰
B.美国
C.中国
D.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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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

A.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单项选择题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是指那两类().

A.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B.国内法、国际法
C.法律、国际条约
D.法律、法规

3.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哪项中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

A.商标权
B.著作权
C.实用新型专利权
D.发明专利权

4.单项选择题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原因不包括().

A.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用和运用是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
B.知识产权决定国际竞争力
C.建设创新性国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D.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护权利人

5.单项选择题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

A.核准注册日
B.公告日
C.商标申请日
D.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

6.单项选择题说知识产权是(),比较全面。

A.活着的人的智力成果
B.自然人的智力成果
C.自然人或法人的智力成果
D.公民的智力成果

7.单项选择题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

A.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变更注册申请
D.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9.单项选择题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

A.著作权、专利权
B.商标权、发明权
C.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10.单项选择题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在()拥有法律保护.

A.权利人所在的民族区域
B.申请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C.权利人所在国家的建交国家或地区
D.权利人的国籍国或地区

最新试题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题型:多项选择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公司等单位构成。()

题型:判断题

涉嫌商标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

题型:判断题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题型:多项选择题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题型:判断题

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题型:判断题

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题型:判断题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行为。()

题型:判断题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题型:多项选择题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题型: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