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B.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C.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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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B.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C.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D.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A.侵犯著作权罪
B.侵犯商标罪
C.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D.侵犯专利罪
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B.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C.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非公知性
B.价值性
C.确定性
D.可应用性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A.违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C.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D.造成恶劣影响的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A.化妆品
B.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C.建设工程
D.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C.《专利合作条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的
B.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C.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五万件以上的
D.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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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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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公司等单位构成。()
我国法令明确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均可附带民事诉讼。()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符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构成;同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上述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立案侦查。()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