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宾馆属外资企业,2001年共盈利180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50万元.2002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费用成本700万元,营业税1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110万元,该公司2002年已缴纳所得税16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6.5%。
审计人员于2003年2月对该宾馆2002年会计帐户进行审查,发现下列费用已经入帐:
(1)12月购买设备一台,价值2万元,列入管理费用;
(2)支付违约金1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
(3)车间厂房遭火灾损失10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之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万元,列入盈余公积;
(4)捐赠“希望工程”款10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
(5)业务招待费8万元,列入管理费用,但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年营业收入地0.5%在税前列支。
税前利润1000-700-100+10-110=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