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9时50分,XX区XX镇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XX区XX镇兰博路3139号门前,发现该处绿地内被浇筑了水泥地,后经XX镇绿化和市容服务中心认定,当事人占用绿地浇筑水泥地面积为80平方米。经查,当事人张XX在XX镇兰博路3139号门前绿地内浇筑水泥地,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XX区XX镇城管中队根据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验收,当事人已恢复绿地原有面积。故拟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请根据上述案件信息,填写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根据案情将下列文书制作完整。
上海市绿化条例、三十二、上海市绿化条例、四十四、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六十日、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