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国籍公民王某与美国籍公民史密斯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16年,史密斯独自回美国居住。2019年;王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史密斯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史密斯要求将儿子带回美国,由她抚养.,王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假设某工业企业有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和一个辅助生产车间,前者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后者提供一种劳务。某月份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该企业辅助生产的制造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月末辅助生产车间"制造费用"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为4430元;
(2)月末,"辅助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为3954元(在辅助生产车间"制造费用"账户的发生额分配结转之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其中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负担3140元。
(3)月末,基本生产车间"制造费用"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为8032元(在辅助生产成本分配结转之前)。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产品机器工时比例分配。其机器工时为:甲产品1670小时,乙产品1685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