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JGJ16-2008第13.9.12条第4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在审图中遇见一设计,应急照明灯具利用插座来连接(应急照明灯用插座来供电)。第4款规定是否是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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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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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苏建函科(2011)25号文“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设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对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然而从前一段实际中看,上述要求远未实现,设计院均未按要求进行该项设计,而设计深度更无从谈起,审图机构也难以按该通知实施,工作中应如何把握,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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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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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111-2010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附录C条文解释中“空调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具体是指什么情况?某工程中一直四层功能为宾馆大堂、桑拿浴室、演艺厅、KTV、宴会厅、会议室、影视厅,四层以上为客房。设计按各功能分区设照明配电箱,各分区风机盘管电源引自区内照明箱。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不可单独计量的情况,空调末端用电可以不按楼层或分区计量而是计入照明与插座子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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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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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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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相关用房(如配电间、变电所、弱电机房等)的门、墙体电磁屏蔽的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提出的意见答复为属于建筑专业问题或详建筑修改图(并未附图)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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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节能内容写入照明设计内容中,无电气节能专篇,是否判缺项或提在优化意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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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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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作用时”……(1)这里讲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还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2)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线时,建筑物内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刚好有屋面接闪器网格,该柱内钢筋(引下线)又如何与接闪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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