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A出版社编辑,在文学编辑室工作。他喜欢利用业余时间绘画,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出版社为宣传其形象,推行品牌战略,经社领导商议后决定,在社内外广泛征求“社标”,要求既要反映出版社的名称,又要体现该社的出书范围。出版社还在某专业报纸发布了该社向全社会征集“社标”图样的启事,但未标明其版权归属。出版社社长B找到王某,要他也参与社标的设计。王某马上答应了。几天后,王某设计出了社标图样,与其他参评作品一起参加社里组织的专家评选。经研究,专家一致同意王某设计的社标图案中标。出版社包括B在内的社领导也十分满意,决定以此社标图样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最后核准注册了该社标。社标权人登记为王某所在的A出版社。
这时,A出版社准备多年的一套系列图书计划推向图书市场,就将社标放在封面的醒目位置上,并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这一举动收到了良好的销售效果,王某设计的社标也逐渐为大家所熟知。以后,A出版社出版的每种图书都印上该社标。
王某见后,即向出版社领导要求从每次的销售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自己的报酬,但被社长B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王某认为自己是该社标的设计人,对社标图案享有著作权;而A出版社认为王某是该社员工,设计社标是领导安排的工作,社标图案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出版社所有。'2.王某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A出版社若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有权禁止A出版社继续使用该社标;A出版社则认为社标权为其所有,王某无权干涉出版社对该社标的使用,也无权获得报酬。
A.王某
B.A出版社
C.社长B
D.王某和A出版社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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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酬寄给S,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正文也是用15级宋体字单栏横排,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
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并自费刊登向H道歉的声明;K编辑部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也要承担侵犯文章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S认为:自已是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且S还应当因此而赔礼道歉;H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其正文的排式是各种书刊普遍使用的,也不属于其专用的版式,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益。
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A.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了侵犯
B.无权指责S“一稿两投”
C.不事先说明审稿期限违反国家规定
D.无权发表不许他人转载、摘编的声明
E.不能要求S退回稿酬
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酬寄给S,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正文也是用15级宋体字单栏横排,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
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并自费刊登向H道歉的声明;K编辑部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也要承担侵犯文章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S认为:自已是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且S还应当因此而赔礼道歉;H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其正文的排式是各种书刊普遍使用的,也不属于其专用的版式,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益。
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A.未经H同意而摘编,侵犯了H的权益
B.未经S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了S的著作权
C.存在对S的侵权行为,因为摘编其作品而未支付报酬
D.自行摘编是可以的,但不注明来自H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不存在侵犯H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酬寄给S,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正文也是用15级宋体字单栏横排,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
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并自费刊登向H道歉的声明;K编辑部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也要承担侵犯文章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S认为:自已是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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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是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A.直接侵犯了H的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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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侵犯H的出版权,但侵犯了H的版式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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