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 公司向加拿大B 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8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注明按照UCP600办理。A 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依附,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点:
(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
(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