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文学作品
B、录音制品
C、计算机软件
D、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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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品雷同不一定构成侵权
B.作品雷同一定构成侵权
C.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独立创作即可
D.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前所未有。
A.将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B.报道新闻引用
C.为个人学习使用
D.为课堂教学使用
A.是一种身份权
B.是一种财产权
C.不得转让
D.不得继承
A.改编
B.翻译
C.注释
D.整理
A、侵犯该作品作者的复制权
B、侵犯该作品作者的摄制权
C、侵犯该作品作者的展览权
D、属于合理使用
A、由单位主持创作
B、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C、代表单位意志创作
D、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A.报刊杂志社对自己登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
B.表演者权只是一种财产权
C.表演权是邻接权之一种
D.不经有关作品著权人许可,录像制作者便不能使用该作品
A.人身权和邻接权
B.作品的创作者权和作品的传播权即著作权和邻接权
C.财产权和邻接权
D.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A、杂耍
B、杂技
C、马术
D、驯兽
最新试题
知识产权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应当立足于违法性行为和侵权性行为的侦查上。()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行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专利权的,可能发生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公司等单位构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自然犯罪,所以其违法性的特征不仅是对刑事法的违背,更主要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等的违背。()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