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产品的形状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B.对产品的构造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C.对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相结合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D.对产品的色彩或产品的制造方法提出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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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耐克”未在中国注册,其他人可以就相同或类似商品以“耐克”获得商标注册
B.如果“耐克”未在中国注册,其他人可以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以“耐克”获得商标注册
C.如果“耐克”已在中国注册,其他人不能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耐克”获得商标注册
D.如果“耐克”已在中国注册,其他人不能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以“耐克”获得商标注册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A.已经丧失新颖性
B.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C.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12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D.新颖性不因在先公开而受影响
A.十二个月
B.六个月
C.十八个月
D.三个月
A.某学校在进行一项教学实验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B.某学校受某公司委托开发一种新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技术
C.某公司在生产其产品时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D.某公司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一项专利方法
A.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未经许可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B.王某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其商标标志并出售
C.“娃哈哈”酸奶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在其生产的果汁上使用“娃娃哈”商标
D.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权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A.集体商标
B.联合商标
C.证明商标
D.防御商标
A.葡萄酒和香烟并非相同或类似产品,葡萄酒厂不构成侵权
B.葡萄酒厂将“万宝路”作为装璜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C.葡萄酒厂已在其产品上标注有厂名、厂址,未构成侵权
D.“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某葡萄酒厂的行为造成与该驰名商标的混淆,故构成侵权
A.期满前6个月
B.期满前后各6个月
C.期满后6个月
D.期满前12个月
A.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B.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C.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D.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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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公司等单位构成。()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犯罪行为有()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年9月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并将专利证书印刷在宣传册上(专利权人和部分发明人作了更改,其他著录项目信息不变),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写明销售的锅炉清灰剂是受专利保护的,专利号与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上述案件中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我国法令明确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均可附带民事诉讼。()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刑法第213条至219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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