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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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答题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A建行支行,由该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证书。约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为乙企业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请承兑的还款之担保,A建行支行有权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该保证书约定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为乙企业共承兑798万元。2001年9月至12月间,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为乙企业汇票金额总计798万元提供担保,若乙企业不能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承兑到期,乙企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A建行支行直接从甲公司的存款内扣划了798万元。因乙企业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及利息,甲公司与2002年10月17日起诉,要求判令乙企业偿还798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丙公司对上述欠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企业偿还甲公司798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甲公司主张权利并实现了担保债权,应视为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并非共同保证。

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农行扣划存款的行为是否侵权?
9.问答题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A建行支行,由该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证书。约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为乙企业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请承兑的还款之担保,A建行支行有权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该保证书约定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为乙企业共承兑798万元。2001年9月至12月间,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为乙企业汇票金额总计798万元提供担保,若乙企业不能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承兑到期,乙企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A建行支行直接从甲公司的存款内扣划了798万元。因乙企业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及利息,甲公司与2002年10月17日起诉,要求判令乙企业偿还798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丙公司对上述欠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企业偿还甲公司798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甲公司主张权利并实现了担保债权,应视为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并非共同保证。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清偿50%欠款的连带责任?
10.问答题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A建行支行,由该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张,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证书。约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为乙企业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请承兑的还款之担保,A建行支行有权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该保证书约定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为乙企业共承兑798万元。2001年9月至12月间,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约定为乙企业汇票金额总计798万元提供担保,若乙企业不能按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承兑到期,乙企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A建行支行直接从甲公司的存款内扣划了798万元。因乙企业一直未偿还该笔欠款及利息,甲公司与2002年10月17日起诉,要求判令乙企业偿还798万元的借款及相应利息,丙公司对上述欠款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企业偿还甲公司798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为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甲公司主张权利并实现了担保债权,应视为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保证与丙公司的保证并非共同保证。

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是否视为同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